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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有一位客人打電話過來 說上禮拜天在店裡買了一盒B.A.R.F.

買回去5.6天了 但是狗狗還是不愛吃 所以 他想要把剩下的拿來換其他的商品

 

我:不好意思 因為是冷凍的商品 而且又是在實體店面買 所以我們沒有提供退換貨的服務

客人: 可是當天你並沒有跟我說狗狗會有不吃的狀況

我: 小姐,你應該忘了.我確實在當天有跟你說 你可以先買一塊 如果狗狗願意吃的話,

再買一盒.因為我們只要消費滿1500就免運費

客人: 但是你沒有說這商品不能退換貨!

 

法規我等一下再說 我現在要講的是

即便客人是在"實體店面"消費 只要在七天內 包裝沒有任何破損

一點都不會影響到下一個購買的消費者 我幾乎都接受退換貨的需求

(如果有哪一位客人符合我包裝完整定義 然後我不給換的 請盡量跳出來嗆聲!!!)

但是冷凍食品 是絕對不行!!!!

店裡的冷凍庫設定溫度是零下25度

消費者購買後 從我店裡的冷凍庫拿出來 然後回到家裡

把冷凍食品放在自家用的冷凍庫約零下10度

如果你家的狗不喜歡吃 再從你家零下10度的冷凍庫拿出來 再放入我店裡零下25度的冰庫????

再者 如果你是客人 你應該也不會購買這樣的冷凍食品

客人說 他可以接受我這種說法 但是一再強調 我沒有跟他說這商品不能退!(自相矛盾@@)

 

 

現在 回頭來說法規

很多人都以為 只要東西不喜歡 就可以在七天之內退貨 這真的是大錯特錯

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可以七日內無條件退貨的交易方式,僅限於「郵購買賣」

和「訪問買賣」二種 交易型態。所謂「郵購買賣」,依據消保法第2條第10款規定,

僅限於企業經營者是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

傳單或其他類似 之方法,讓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成立之買賣。另外所謂「訪問買賣」,

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成立 之買賣。

故一般到賣場或實體商店購物,消費者都沒有消保法有關七日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

一般而言,交易行為(買賣契約)一旦成立,除非商品(標的物)有嚴重的瑕疵,

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否則單純因為消費者不滿意商品的顏色、大小、

外觀等非屬瑕疵之點,尚不足以請求業者退換商品

 

我很感謝客人願意來我店裡購買商品 只要是合理的需求 我都盡可能的滿足客人

但是 有一些是完全違背我做生意的原則 那就絲毫沒有妥協的空間!!!

像這件事 我大可以答應客人 讓他換其他商品 反正對我也不會損失

然後他狗狗不吃的B.A.R.F.再轉賣其他不知情的消費者 反正別的客人也看不出來(註一)

你不說 我不說 神不知鬼不覺 客人爽了 我也好作事 皆大歡喜!

但是 這樣我會下地獄 代價太大 不划算!!!

 

這件事 說真的 讓我覺得不可思議 為了避免不可思議的事情再度發生

我決定明天去刻一個印章"冷凍商品 就算你家的狗狗不喜歡 也絕對不可以退貨" 印在客人的帳單上

 

 

註一

B.A.R.F.經過解凍又再冷凍 會在塑膠盒上看見明顯的血水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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